反東北示威終院受理上訴 9月正式審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3/21 12:27

最後更新: 2018/03/21 13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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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東北示威案13名被告獲終院批准上訴。(梁偉榮攝)

反新界東北示威案中,13名被告由被判社會服務令遭上訴庭改判囚8至13個月,各被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院今日(21日)審理上訴許可申請後,決定受理其上訴,並將正式終極上訴聆訊排期於9月7日進行。

上訴人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提出,在判處社會服務令時,真誠悔意不應該是先決條件之一,上訴庭錯誤地將此納入先決條件。首席法官馬道立澄清,終院在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中已處理有關議題,並指出真誠悔意並非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,只是重要因素之一。至於上訴庭做法是否構成了「二次檢控」,馬道立指除非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有重大錯誤,否則上訴庭不會干預,但若然上訴庭發現判刑明顯不足,則必須重新審視案情,這是綑綁式的做法。

另一上訴人代表資深大律師潘𤋮陳詞時質疑,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109A條,法庭能否對不足21歲的被告判處即時監禁,時間線應劃在犯案時還是判刑時,以及在涉及暴力的案件中,法庭是否完全毋須考慮言論自由。潘指出,如在暴動案件中,被告透過暴力以達致其目的,法庭或毋須考慮言論自由,但在暴力程度較輕微及只是突然出現暴力的案件中,判刑過重會帶來寒蟬效應,馬道立即回應指,判刑需根據個別案件而定。

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本案判刑雖較過往案例重,但即時監禁仍是唯一判刑選擇,而律政司亦認為法庭應根據被告被判刑時的年齡作出判刑,而非犯案時的年齡,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109A條本身已有預視的性質,若被告在犯案多年後才被判刑,法庭自然會作出平衡。

終院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決定就判刑或過重的理據向所有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,以及就關於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109A條的理據,向案發時未滿21歲的林朗彥及朱偉聰批出許可,而其餘上訴理據則駁回。